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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总则》培训暨2017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
日期:2017-06-28 来源:秘书处

关于参加《民法总则》培训暨2017年度

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

 

各律师事务所:

根据我市律协年度工作规划,经律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就《民法总则》相关业务知识举办专题培训,同时完成2017年度第一、二期继续教育。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培训对象:

1)专职律师、兼职律师、实习律师;

2)应邀自愿参加的我市法院、检察院工作人员。

二、培训时间、内容、地点:

(一)授课时间:2017年7月2日一天,上午8:30开始,8:00--8:15报到;下午14:00点开始,13:30--13:45分报到。

(二)课题:《民法总则》的相关问题解析

(三)授课老师:孙鹏  西南政法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。

(四)授课地点:义乌市江东街道办事处大会堂。

三、培训纪律:

(一)本次培训的课程是《民法总则》,要求全市所有律师和实习律师(包括已通过另外途径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律师)参加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好本所人员准时到课,不得缺席、迟到和早退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,需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义乌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请假。对于本次培训的到课情况和培训纪律,律协将视情况作出通报。

(二)“2017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到课凭证”,对尚未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课时的律师,是本次培训到课的重要书面凭证,此次共二份,在培训现场进行发放。因迟到或早退而在规定时段内(发放时间为课前半小时)未领到“到课凭证”的,视为未到课,不予补发。

(三)因参训人员较多,请务必遵守课堂纪律,保持课堂安静,手机关机或改为振动方式。

四、其它事项:

(一)每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及时将在听课中领取的“到课凭证”粘贴到《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》中的指定位置,用于年度考核和备查。在下年度律师、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时必须提交《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》。

(二)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。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律师,将根据《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(试行)》文件规定,如执业律师因无法提供“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及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”将不受理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申报手续。实习律师取得的培训到课凭证是申领律师执业证必须的申报材料。

(三)参加培训人员不安排餐饮。

 

 

义乌市律师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627日